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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会计培训班分享个税目计税方法及举例教会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来源:西昌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1/18 16:31:13

 西昌会计培训班分享个税目计税方法及举例教会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具体内容如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税目范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国债利息收入、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3.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个人持有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20%)

  (三)计算举例

  张先生为自由职业者,2015年10月取得如下所得:

  1.从持股半年的A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16000元,张先生于持股满8个月时抛售所持A上市公司全部股票

  2.从B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7000元,

  3.兑现4月14日到期的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1500元。计算张先生应缴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解析】1.其取得的A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因持股时间未超过1年,且暂未转让,故上市公司暂不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因持股期限在半年至1年间,故减半计征个人所得税。股息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0×50%×20%=1600(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A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20%=1400(元)

  3.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张先生应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600+140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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